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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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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 原 告 朱小明 被 告 李秉權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32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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