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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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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0號 原 告 何維侃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呂妤葵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該案起訴書所 載,原告並非受被告訛詐,是原告非因被告被訴詐欺犯行而 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原告自不得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 非合法,自應駁回。至其他被告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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