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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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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4號 原 告 吳承翰(原名吳建璋) 被 告 陳偉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6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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