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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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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7號 原 告 鄭樹芸 被 告 葉育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育成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 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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