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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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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3號 原 告 曾偉翔 被 告 陳威羽 周俊男 潘俊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初詐騙新臺幣(下同)27萬元 ,為此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7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四、查,被告陳威羽、周俊男、潘俊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 17號判決,就被告陳威羽、周俊男部分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被告潘俊嘉部分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在案。後被告陳威羽、周俊男部分先行於111年10月11日、1 11年10月5日確定;被告潘俊嘉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67號判決撤銷原判 決,改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臺灣最高法 院以112年台上字第40315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2年11月2日 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判決、被告3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原告係於本案 判決確定後之112年12月1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足佐 ,堪認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判決終結,已無 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 訴即非合法,自應駁回。至原告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非 屬訴訟上之請求,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 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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