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洲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637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 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 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洲榮於民國112年1月7 日11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 園市平鎮區振興路由金陵路往振興地下道方向行駛,本應注 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防免追撞事故發生 ,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追撞同向前方告訴人許哲瑄騎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右大腿挫 傷、右下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四、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