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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朝海(已歿)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 輔 佐 人 廖素玉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 第1621號、105年度偵字第19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朝海於民國105年1月20日6時許,騎 乘腳踏自行車,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欲往桃園市中 壢區環中東路2段路旁逆向行駛進入對向車道而往中壢市區 方向,本應注意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且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 越道路,而依當時天氣晴、地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及視 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行 駛,適有告訴人謝和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由桃園市中壢區林森路往環中東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 市○○區○○路000號前時,因突見被告自右側路旁駛出,閃避 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顏面鈍挫傷 及右側速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因疾病不能到庭,經 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後,本院已因下述原因,諭知上開停止審 判之原因消滅而裁定繼續審判。茲因被告已於112年12月28 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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