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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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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群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463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交 簡字第17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邱群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而被告涉犯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   ㈢告訴人林晉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 訴,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邱群恩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晚間,無駕駛執照卻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往中山東路2段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行經中山東路3段與仁美二街交岔路口附近欲超越前車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間隔,即貿然自後方超越行駛於同車道右前方、由林晉華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兩車遂發生碰撞,使林晉華因此受有左肩及左小指挫傷、左手肘及背部多處挫傷等傷害。 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證據資料 1 本院調解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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