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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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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022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文生於民國000年00月0 0日上午10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行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停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停車時 ,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左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 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將車輛 緊靠路面邊緣停放於路面邊線外,卻貿然將車輛跨越路面邊 線,部分車身並佔用該路段車道後停放,適有印益民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自後方行駛至,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上開自用小客車,致印益民 受有左側第4-7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鎖骨骨折、急性肌肉 筋膜發炎等傷害。案經印益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被告與告 訴人間達成調解,且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桃交 簡字卷第47至49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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