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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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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54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 交簡字第8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正全於民國111年8月23 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龜 山區西勢湖路88巷往西勢湖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33 分許,行經西勢湖路88巷口、欲左轉彎駛入西勢湖路往振興 路方向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 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 、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暫停讓行駛在西勢 湖路上之直行車輛先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陳心鐘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陳淑貞,沿西勢 湖路由振興路往頂湖路方向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心鐘受有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之傷 害,並致告訴人陳淑貞受有左側跟骨骨折、左側髕骨骨折之 傷害。嗣被告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 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 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正全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書 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二人已與被告 達成調解,而於112年11月9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告訴,此 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是 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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