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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田范添妹 附民被告 簡禎儀 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原告與被告固於本院113年1月25日審理期日中,雙方 以新臺幣4萬5千元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告訴人因之同意本 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然上開和解僅限於雙方就刑事部分 達成和解,並不妨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其影響其求償 範圍,此均經當庭確認彼此真意無訛在卷,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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