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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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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謝和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盧朝海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原案號:109年度他調字第1 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即理由  一、原告謝和憲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盧朝海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後,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 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所提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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