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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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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季庭 指定辯護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132號),聲請撤 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季庭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季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 112年12月30日羈押。茲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10條第2項)聲請撤 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 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 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2月30日訊問後 ,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被告仍在偵查 中,惟有另案執行之必要,已由檢察官於簽發執行指揮書, 將被告轉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自113年2月1 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原羈押卷宗屬實 ,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未字第16642號執 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 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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