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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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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 87號為不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手指虎2副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手指虎,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 、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 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家弘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8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副,經送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 )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5月3日桃警保字第11100 32203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見偵卷第25頁 反面)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手指虎2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 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手指虎2只,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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