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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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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68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手指虎1只,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 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 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 租、出借、持有,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物,此觀諸同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自明。又按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檢 察官似誤以到案之證人顏紀煥證詞為被告辯解),而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3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手指虎 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 月1日桃警保字第1110068109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 錄相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7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指虎1只,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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