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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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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清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游清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5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 照片、真實姓名與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收件)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69公克,淨重:0.358公克,驗餘淨重:0.355公克) 備註: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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