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共 籍設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新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 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呈現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 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 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 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袋毛重1.5341公克,淨重1.277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淨重1.275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2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804公克,淨重0.47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469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3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710公克,淨重0.43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淨重0.437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4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726公克,淨重0.428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淨重0.426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5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4660公克,淨重0.25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淨重0.255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