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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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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 3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3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3328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39頁、第43、9 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 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 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包裝袋2只) 總毛重共計11.78公克,總淨重共計11.531公克,驗餘總毛重共計11.7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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