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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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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 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透明結晶 1包 含袋毛重:0.5 鑑驗取用:0.0016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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