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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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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61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衍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衍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112年6月6日止,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0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 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4374公克。 ⑵驗前淨重:0.2077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21公克。 ⑷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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