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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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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紀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130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紀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0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 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 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 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偵 字第13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 ,經鑑驗結果,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 ,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00號函暨 所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見111年度他 字第1416號卷第49至53頁),堪認扣案之手指虎確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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