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祈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 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祈皜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3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把,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把,經鑑定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1009187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