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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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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鈞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55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鈞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55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驗後,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且前揭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定。準此,非法持有之刀械,自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55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 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驗後 ,結果認送驗刀械1只,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 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 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13日桃警保字第112006 2497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可佐,堪認扣案之手 指虎1只核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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