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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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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鴻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成分鑑 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 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重0.5930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編號:D109偵-0736,109年度毒偵字第3755號卷第117頁、123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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