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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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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1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認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後,檢出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在卷可憑(見112年度毒 偵字第2444號卷二第5、9頁),堪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 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 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凡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份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DE000-0000(0)號,毛重1.6875公克,淨重1.273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444號卷二第5頁。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0包(編號:DE000-0000(0)號,毛重24.0316公克,淨重17.9281公克) 1.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444號卷二第9頁。 2.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3.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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