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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DAI(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可 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該等物品之包裝留有毒品殘渣部分,衡情自 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驗前總毛重1.8509公克,驗前總淨重1.1577公克,取樣0.0050公克鑑驗,驗餘總淨重1.15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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