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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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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15號 ),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霖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 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死亡,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 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俊霖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12年6月2 6日死亡,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15號卷第49頁 )在卷可稽,堪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應予宣告沒收銷毀,而其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 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亦均檢出微量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1 5號卷第51、53頁)附卷可佐,而附著於其上之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既難以析離,即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同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成分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袋(驗前毛重0.4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毛重0.4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削尖吸管 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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