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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薩孟文(原名薩太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薩孟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1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 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一)被告薩孟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1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11年7月6日確定,嗣於113年1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 卷可憑,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 何種方式析離,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則該外包裝袋 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故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 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總毛重:0.42公克 總淨重:0.002公克 驗餘毛重:0.418公克 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143頁) 2 白色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總毛重:0.60公克 總淨重:0.362公克 驗餘毛重:0.596公克 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偵卷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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