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 ,驗餘總毛重零點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彩玲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708、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 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031公克、 驗餘總毛重0.43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 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彩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0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08、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鑑 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總毛重0.44 公克、總淨重0.031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0. 437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 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1偵-0728)、 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 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 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㈢而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字第5414號卷第18至19、 95至9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⒈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⒉ 注射針筒2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