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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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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匕首貳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曜宇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於民 國110年4月18日前某時,透過不知情之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自境外運輸匕首2把進入臺灣地區,並於110年4 月18日委由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辦理進口報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CE/1 0/454/GQ034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 :0000000000)之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42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該案所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 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 、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又該案所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結果均為: 刀刃長約10公分、刀柄長約9公分,雙刃開鋒且對稱(另一 刃開鋒過半),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 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4月 23日北普遞字第1101020253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 月4日桃警保字第1100031456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 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參(偵字卷第19至27反頁),足認 上開匕首2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 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匕首2把,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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