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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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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崇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 91公克,空包裝袋重0.21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 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崇義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86號 簽結在案,而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6號 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於民 國112年3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於本 案又於000年0月0日下午4、5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旅社 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8分許,辦理法務 部○○○○○○○○入所手續時,為所方發現攜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因而查獲,惟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在前 揭觀察、勒戒之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已足,而經 檢察官於113年1月2日簽結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 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本 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92公克,驗餘淨 重0.91公克,空包裝袋重0.2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 調查局112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720號鑑定書1紙在 卷可稽,認屬違禁物無訛。又該殘渣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 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 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暨包裝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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