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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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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源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 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 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 銷燬。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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