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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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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來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來文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1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 字第5275號卷第125、126頁)各1份在卷可佐,均屬違禁品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 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 毒偵字第5275號卷第125、126頁)各1份在卷可證,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以 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 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 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重 量 檢出成分 鑑定書及卷證頁碼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9.73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卷第125頁) 2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495公克 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75號卷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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