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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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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672號、第1673號、第37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 064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淨重0.02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4公克),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1672號、第1673號、第372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聲請 人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 字第9587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並於112年5月2日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2公克,淨重0.0219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64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9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卷 第43頁),堪認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上開扣案物,除已鑑驗 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 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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