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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DINH CHINH(中文名:黃庭正,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ANG DINH CHINH涉嫌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 「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09年安字第2258號) 白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8790公克(含1袋),淨重0.69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9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第9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060號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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