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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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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家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家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755號提起公訴,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物行為經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 偵字第1834號)之施用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本院就該部 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 簡字第1078號刑事簡易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揭刑 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 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 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難將袋 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 含袋毛重10.2640公克,淨重9.3330公克,取樣0.1197公克,餘重9.2133公克,純度為84.6%,純質淨重7.895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55號卷第68至69頁) 2 淡褐色細結晶 1包 含袋毛重3.9520公克,淨重3.5480公克,取樣0.0501公克,餘重3.4979公克,純度為88.3%,純質淨重3.132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55號卷第68至69頁) 3 白色結晶塊 3包 含袋毛重7.7750公克,淨重6.9450公克,取樣0.0881公克,餘重6.8569公克,純度為89.4%,純質淨重6.20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55號卷第68至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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