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為5.03公克),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查,應堪認定,該扣案之海洛因2 包(依鑑定書所載實際拆封鑑驗數量為3包,驗餘淨重5.03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