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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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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育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為零點肆壹 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育芳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55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2包(含袋 合計毛重0.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經送檢驗結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 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分別 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古育芳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25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 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含袋合計毛重0.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紙附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 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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