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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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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浚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定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浚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 68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 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20081616號函暨函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 相片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扣案之武士刀 1把,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 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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