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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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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 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前總毛重零點柒陸公克,驗餘總毛重零 點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彭有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10號、第101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0 .76公克,驗餘總毛重0.758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核屬第二級毒品,而屬 違禁物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 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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