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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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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有智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字第22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袋總毛重0.90公克、驗餘總毛重0.897公克),經送 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李有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白色結晶體2包,經送檢 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總毛重 0.90公克、總淨重0.57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 重0.897公克、驗餘總淨重0.571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R111-036)、查獲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 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總毛重0.90公克、總淨重0.57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0.897公克、驗餘總淨重0.57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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