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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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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堤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堤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第298、29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8、299號、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1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 欄所示,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6166卷第121頁 ),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621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1624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160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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