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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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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祺因輸入私酒罪,前經聲請人以11 1年度偵字第179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2 年1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皆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酒類,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 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 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 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 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 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輸入私酒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1 79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2年11月10日緩起訴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依 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酒,業據被告坦承在卷 (見偵字卷第7-10頁),復有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見偵字卷第11-16頁、第2 1-22頁、第24頁、第26-30頁)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 第1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 有理由,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人參酒(50% Vol,1,000ml) 3瓶 2 冬蟲夏草酒(53% Vol,750ml) 4瓶 3 蜂酒(53% Vol,550ml) 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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