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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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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銜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52號、111年度偵 字第17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書銜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48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不得輸入之檢疫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 購並由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 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證據 1 附著土壤之植株1株 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3月8日防檢竹植字第1101541025號函(111偵17482第13~15頁) 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3月8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0278號函,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宅急便黏貼聯(111偵17482第17~21頁)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年12月22日北普竹字第1051048423號函(111偵17482第22~23頁) 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5月5日防檢竹植字第1061556114號書函(111偵17482第25頁) 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年6月15日防檢竹植字第1061556260號書函(111偵17482第27~28頁) ⑹扣案物照片(111偵17482第51~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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