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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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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拾貳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慶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園地檢署)認定被告所犯與本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39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行為 ,為同一案件,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12年度偵 字第163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五塔 標行軍散」12盒,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 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瑋慶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定 被告所犯與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 ,係屬同一行為,為同一案件,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63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 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共12盒,係被告於111年4月19日 以「劉冠宏」名義,委由不知情之東睿貨物通運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輸入,含有「藿香、肉桂、細辛、甘草、丁香、木香 、沉香及白芷」等中藥材成分之藥品,並有衛生福利部中藥 醫司函覆,該品應以中藥藥品列管,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111年5月17日北竹業三驗估(3)字第1110000143號通關疑 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等附 卷可考,並為被告所有供其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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