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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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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塏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塏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塏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 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 傳達各界周知多年,且被告甫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5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112 年6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詎其仍無視於自己與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 產安全,為圖方便,再犯本案犯行,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並兼 衡本案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所行駛之道路、飲酒情狀、酒 測濃度數值、被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盈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76號   被   告 薛塏霖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塏霖自民國113年1月14日上午9時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10分 止,在桃園市觀音區福祥街某處之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 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29分自該處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 1時30分,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 於同日上午11時34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塏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系統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盈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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