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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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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水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水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李水木①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中午、下午,在桃園 市中壢區之工地、便利商店分別飲用含酒類後,即駕車上路 ,途中還追撞正在停等紅燈之他人汽車(幸無人受傷),已顯 現公共危險之具體表徵;②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係 每公升0.31毫克,應略從重量刑;③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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