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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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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耀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6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耀庭犯強制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含未遂減輕其刑部分),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劉耀庭因小孩問題想跟告訴人反映,卻於喝酒後, 未知把握分寸,以附件所示之強暴方式要求告訴人行無義務 之事,幸未得逞。但被告已大致供承本案經過,並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告訴人均表明不追究被告之責任,足認被告犯後 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此外,依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顯示之被告前科情形, 本院認本案不適合對被告諭知緩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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