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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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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仁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仁貴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標米酒1罐、茶葉蛋2顆、優酪乳1瓶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胡仁貴僅因一時貪念, 率爾竊取被害人李欣芸所管領陳列於商店內之紅標米酒1罐 、茶葉蛋2顆、優酪乳1瓶,更公然在店內將竊得之物食用完 畢,而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考 量被告所竊取之財物,係為一般民生食品,且價值尚微,兼 衡其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暨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境勉持之 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 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紅標米酒1罐、茶葉蛋2顆、優酪乳1瓶, 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經被告當場食用完畢,業據其 自陳在卷(見偵卷第22至23頁),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 得,經核本案情節,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尚無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1號   被   告 胡仁貴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仁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月10日凌晨0許至同日凌晨0時13分許,在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驛光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陳列於店內開放架上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114元之 紅標米酒1罐、茶葉蛋2顆及大瓶優酪乳1瓶,得手後未結帳 即拆封食(飲)用。嗣經該店店員鄒稷祥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仁貴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欣芸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本案被 告竊得之紅標米酒1罐、茶葉蛋2顆、大瓶優酪乳1瓶,屬犯 罪所得,惟已為被告食用完畢,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旻 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 家 怡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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