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盛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6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盛成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彭盛成於偵查時坦承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 載之時、地口出「幹你娘機巴」等語(下稱本案穢語),惟辯 稱:我是在我車上罵,車窗是半開,我沒有對著告訴人罵等 語(偵卷第52頁)。經查,觀諸告訴人車輛裝設行車紀錄器檔 案暨該檔案譯文可知,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告訴人 先出言「幹」,被告復口出本案穢言一情,有此譯文表在卷 可稽(偵卷第23頁),且被告自陳駕駛車輛之車窗為半開,不 特定多數人皆可聽聞本案穢語,依當時情境可知,被告係聽 聞告訴人口出「幹」後,為表達對告訴人不滿之意,故意以 本案穢言辱罵告訴人,依社會通念,意在使告訴人難堪為目 的,以言詞表示不屑、輕蔑之意,自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 ,使告訴人難堪,自與侮辱之意涵相合。是被告前開所辯, 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行車糾紛,不思理性 與告訴人商議解決,竟一時衝動口出本案穢言,所為實屬不 該,兼衡告訴人因本案穢語致名譽權受辱之程度,迄未與告 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情況( 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09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81號   被   告 彭盛成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盛成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臺66線東向8.5公 里處,與鄭芸晴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行 車問題引發糾紛,彭盛成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搖下車窗,公然在不特定人 得見聞之前開處所,對鄭芸晴侮辱稱:「幹你媽雞巴」等語 ,足以貶損鄭芸晴之人格地位。 二、案經鄭芸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盛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確於上開時、地,出言辱罵之事實。 2 告訴人鄭芸晴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譯文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9張 事發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